粵港澳大灣區生産力促進服務聯盟 章程

為貫徹《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精神,加強區域協作,更好地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經協商,決定共同發起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生產力促進服務聯盟。為保證聯盟規範、高效運行,促進互利共贏,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

1.1 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生產力促進服務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1.2 英文名稱: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Productivity Service Alliance(簡稱GBAPA)

第二條 聯盟宗旨

聯盟以打造創新服務高端樞紐平台,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大灣區經濟發展為宗旨,聚焦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充分發揮粵港澳三地生產力促進機構各自優勢,致力於深化三地創新服務交流合作,不斷提升區域合作層次和水平,攜手打造“粵港澳創新服務協作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合作共贏”。

第三條 聯盟性質

3.1 由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倡議,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四方共同發起,粵港澳大灣區生產力促進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聯盟,通過“4+N”的模式組建“粵港澳大灣區生產力促進服務聯盟”。

3.2 聯盟首批成員單位包括以下13家: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廣州生產力促進中心、深圳市技術轉移促進中心、珠海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佛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惠州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東莞生產力促進中心、中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江門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肇慶市生產力促進中心。

3.3 聯盟可接受對聯盟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單位或機構成為新的成員單位。

3.4 聯盟不是獨立法人,不承擔成員單位及其相互間合作與知識產權連帶法律責任。


第二章 運行機制

第四條 聯盟設立理事會,為聯盟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理事單位由聯盟13家首批成員單位及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常務理事單位由聯盟發起單位(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單位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單位由常務理事單位輪流擔任,任期三年。理事長單位提名理事長1名,可根據需要再提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單位各提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表決產生。

第五條 理事會主要負責制定聯盟的發展規劃、審定聯盟的工作計劃、商議新成員加入及聯盟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網絡電話、視像或現場形式)商討聯盟重大事項,由理事長或受委託的常務副理事長主持召開。緊急事項理事長可召集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以理事單位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會為有效,決議應以出席理事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有效。對於聯盟其他事項,理事會還可通過電子郵件、網絡電話、微信群等形式進行議事,由理事單位推派代表投票,理事長單位因設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故有兩票,其他每個理事單位限一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結果。

第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聯盟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1名,可根據需要再設常務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3名,任期均為三年,接受理事會領導,具體人選和辦公地址由理事長商常務理事單位代表確定。秘書處具體負責聯盟的各項日常事務,包括聯盟年度工作計劃的起草和實施,聯盟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聯盟的文書和檔案工作等。

第七條 聯盟建立專門事務交流機制,拓展聯盟成員單位之間業務、開展人才培訓及粵港澳三地合作交流等事務,由相關的負責人通過召開會議、網絡電話、郵件及微信群等方式定期進行溝通,落實各項合作事宜。

第八條 聯盟秘書處日常運作經費的籌措及使用由理事長商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協商解決,聯盟合作項目經費由項目參與單位自籌,聯盟相關活動經費由發起單位自籌或聯合參與單位協商解決。如因經費籌措、使用、管理等無法解決的事項,由理事長提理事會商議解決。


第三章 合作內容

第九條 聯盟的合作領域包括應用研發、工業設計、3D打印、工業4.0、技術轉移、創業孵化、企業管理、產業升級、綠色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科技金融、信息服務、人才引進、交流培訓、政策諮詢,舉辦粵港澳大灣區生產力論壇,搭建政府部門、聯盟成員與中小企業間的溝通橋樑,以及推動高校院所、服務機構、科技企業間協同創新等方面,聯盟的合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上領域。

第十條 聯盟鼓勵成員單位之間開展多種方式的合作,聯盟成員單位之間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成員申請資格

聯盟成員均為單位成員。凡是與科技服務相關的,在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同意並遵守本聯盟章程的法人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單位申請加入聯盟,可透過(1)申請單位自願申請(2)聯盟理事單位或成員單位推薦(3)聯盟理事會決議直接邀請加入。申請單位遵守本聯盟章程,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理事會審核並表決通過後,秘書處回復接納函,方視為加入聯盟。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單位以聯盟名義對外申請和尋求政府與社會的支持、組織相關活動等,必須先向理事會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方案,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由秘書處備案後通知方可執行,相應的法律、經濟責任由執行單位(方)獨自承擔。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監督和質詢聯盟的工作,對聯盟的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參與聯盟的各項重大事務和日常活動;自願加入、自由退出聯盟;其他符合聯盟章程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遵守聯盟章程,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與聯盟成員之間開展合作交流;主動參與聯盟工作。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可遵照相關程序自願申請退出聯盟。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不履行成員義務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勸其退出聯盟或直接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向全體聯盟成員公佈,對所有聯盟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的修改,由聯盟秘書處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報聯盟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最近更新於 2021-11-23.